“有罪辩护”与“无罪辩护”(二) ——认罪认罚制度的影响
认罪认罚制度是近些年由检察机关主推的一项司法改革制度,该制度有助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、快审快结,也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。结合我们谈论的主题“有罪辩护”和“无罪辩护”,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对于辩护思路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。
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两者既相辅相成,也相生相克。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,任何一个案件久拖不决,必然会影响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秩序的恢复,不利于人们形成对于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。但是如果案件一律快审快结,也难免遗漏案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。
就刑事案件而言,大部分属于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法律适用明晰的案件,少部分属于重大、疑难、复杂的案件,相信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会认同,但这是就整体而言。整体和个体是相对的,我们一方面可以总的来说去论整体,我们也可以站在某一个具体案件的角度来谈个体。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件,我们是案件的公诉人、法官、辩护人,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的去看待这个案件,因为我们很难非常客观的去给每一个案件归类,它到底是属于大部分,还是少部分?
总结一下,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案件需要考虑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时候,我们就会面临这样的选择。这个案件有没有问题,这个案件的问题是否需要延续到审判阶段去争论?因为选择了认罪认罚,就需要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建议的刑罚(检察机关现在大量适用精确刑量刑,到法院后几乎只有针对附加刑辩解的空间)。如果我们不选择认罪认罚,坚持辩护人或者当事人的辩解,就要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更高的量刑建议,这本身对于当事人就是一种打击。这是现在辩护人经常面临的选择困境,在困境面前,辩护人必须取舍和抉择,因为这是专业问题。
回到我们的主题“有罪辩护”与“无罪辩护”,我们经常听到当事人或者家属询问律师,你们敢不敢做无罪辩护?这个问题是一个朴素的问题,是一个没有法律经验的人提出来的问题。从技术角度考虑,辩护人是独立于委托人和当事人进行辩护的,辩护人无论做何种辩护,自身的权利都会受到法律保护,司法机关也都要保护。现实的问题其实是倒过来的,并不是律师敢不敢做无罪辩护,而是当事人敢不敢坚持去做无罪辩护。因为无罪辩护无非是两种结果,一种结果是法庭认同无罪辩护,判决无罪,另一种结果是法庭不认同无罪辩护,依法宣判有罪并量刑。
如果细致分析,在法庭不认同无罪辩护的情况下,有可能分为多种情况,一种情况是法庭听取了无罪辩护的部分内容,量刑可能较量刑建议为轻(笔者就有类似的案例),另一种情况是法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而被告人仍不认罪,态度较差,在量刑范围内酌情从重。
综上,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最终需要被告人承担后果。也正因为这样,辩护人在选择辩护思路的时候才会面临一个选择的问题,因为辩护人选择的不仅仅是辩护思路,而是当事人的命运。试想:如果一个案件存在一定的问题,无论是证据方面、程序方面,还是法律适用方面,本来认罪认罚可以获得较轻的量刑。但是辩护人或者当事人坚持强调问题,不同意认罪认罚,结果换来了更重的刑罚,辩护人是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呢?当事人事后又如何考虑呢?这是一个技术问题,也是一个法律伦理问题。
从实践角度来看,我们在辩护工作中遇到过很多种类的当事人,大致可以分为两类,一类是比较清楚的当事人,这类当事人几乎一直认罪或者一直不认罪,无论认与不认,都是比较清楚的,与这类当事人沟通也是比较顺畅的,主要工作是法律技术方面的问题。另一类是比较模糊的当事人,这个案件自己什么态度,什么观点,该不该认可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清楚,有的甚至会问律师我该不该认罪,或者认罪好不好?对于这样的当事人就需要我们从各个角度去沟通,不简单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。
在这种情况下,辩护思路的选择就需要律师的判断和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并重。律师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判例,对于案件的走向做出预判,向当事人传递不同路径可能产生的结果,如果判断失误可能会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;律师和当事人沟通是一个将专业知识“翻译”成通俗语言的过程,当事人不理解法律问题是正常的,否则没有必要去找律师帮助自己,律师理解不一定当事人能够理解,这个过程如果沟通不畅,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理解,不能充分理解可能的后果一定会影响当事人认罪还是不认罪的态度,在不同的理解情景下,律师和当事人双方就无法形成合力,去展示辩护观点。在这种情况下,律师就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法律知识的工作者,还应当是一个熟悉沟通的心理工作者。
马兵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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